交易细则


第一章 交易

第一条 经营期间


(一)平台在每日的0-24时均可正常挂单;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平台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交易保证金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如因紧急事件导致无法提前公告或无法公告的,平台可视情况选择不予公告。


第二条 添加产品描述条目(挂货)


产品描述是由您提供的在校具邦平台上展示的文字描述、图画和/或照片,可以是(a)对您拥有而您希望出售的产品的描述;或(b)对您正寻找的产品的描述。您须将该等产品描述归入正确的类目内。校具邦平台不对产品描述的准确性或内容负责。


会员应确保发布的商品进行上架系在有效期限内,如果超过定义的有效期,商品会自动下架。若挂牌货物在挂货期间的产品描述等有变化的,您可以对产品描述进行直接修改,您应该对挂牌货物产品描述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您应该保证产品描述不存在任何虚假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三条 就交易进行协商


交易各方通过在校具邦平台上的电话进行相互协商,交易双方默认平台起始设置,即授权校具邦平台通过手机拨号和短信推送的方式将交易机会信息传递到会员预留在平台的手机上。如会员不希望通过手机接收交易机会信息,可向平台客服申请取消该服务通知。平台在此声明,该服务通知通过平台技术手段处理,不涉及不当使用以及泄露会员注册信息、个人信息的问题。


第四条 订单生效


若买家一旦付款,视为所有各方接受订单(即订单生效),将使所涉及的校具邦平台会员(买家和卖家)有义务完成交易全流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诸如会员在您挂货后实质性地更改对产品的描述、澄清任何关键文字输入错误或您未能证实交易所涉及会员的身份等,订单一旦生效后,均不得撤回。


第五条 延期收货


卖方在发货后,买家可在平台选择延长收货。延长收货只有一次机会,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不得操纵交易


您同意不利用帮助实现蒙蔽或欺骗意图的同伙(下属的客户或第三方),操纵与另一交易方所进行的商业谈判的结果。 


第七条 不得干扰交易系统


您同意,您不得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干预或试图干预校具邦平台的正常运作或正在校具邦平台网站上进行的任何交易。您不得采取任何将不合理或不合比例的庞大负载加诸校具邦平台网络结构的行动。 


第八条 关于交易反馈


您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信息反馈系统的完整性的行动,诸如:利用第二会员身份标识或第三者为您本身留下正面反馈;利用第二会员身份标识或第三者为其他会员留下负面反馈(反馈数据轰炸);或在会员未能履行交易范围以外的某些行动时,留下负面的反馈(反馈恶意强加)。 


第二章 支付与交收


第九条 支付


(一) 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主要选择如下两种交易方式:担保交易、即时到账。目前,平台暂时只能支持通过线下打款到卖家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相关金融产品或其他业务场景有其他支付方式的,则以相关协议及网站公告为准。


(二) 买卖双方对订单如果不采取平台所推荐的支付方式,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与平台无关,平台仅根据双方的操作记录该订单交易的过程和结果。


(三) 买方须按订单确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买方逾期未付款的,系统自动关闭订单,买卖双方不能再做任何操作。如买方需继续购买的,则需生成新订单。


(四) 双方采取线上担保交易时,若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或平台根据卖方的证据能够证明买方收到货物,平台根据《平台服务协议》之规定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即将买方的全部货款支付至卖方的资金账户。


(五)金融产品或他业务场景下的其他支付方式请用户认真阅读相关提示、公告后选择使用。


第十条 货权转移与结算


(一) 卖方应将仓库中货物的所有权以买卖双方确认的方式转移至买方。


(二) 对于即时到账的交易,若卖家发货后,买家一直不确认收货,则平台将在卖家发货31天后自动确认收货。


(三) 双方采取担保交易的:


1. 若买方在平台上确认收货,则不论收货数量是否与订单一致,第三方支付机构均会将订单数量所对应之货款付至卖方的资金账户,买卖双方应就收货数量与金额进行线下协商,与平台无关;


2. 若买方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收货的,视为其对订单数量全部确认收货;


3. 平台允许卖方超发货物,但超发不属于原订单的标的,买卖双方应就超发标的进行线下交易,与平台无关。


第十一条 发票的交收


发票开具及邮寄等相关事宜,应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资金安全


(一) 会员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其他金融服务,受会员与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协议调整,与平台无关。会员应自行关注相关的结算数据,并对其资金安全负责;


(二) 买卖双方应根据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交易特定环节采用平台规定的设备和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如平台合作方已对会员的身份进行过验证的,平台可视情形不用进行二次验证。


第三章  处理交易争议


第十三条 平台作为第三方免责


校具邦平台不涉及会员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不会且不能牵涉进交易各方的交易当中。倘若您与一名或一名以上会员,或与您通过校具邦平台网站获取其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发生争议,您免除校具邦平台(含校具邦平台代理人和雇员)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实际和后果性的)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四条 纠纷调处权


校具邦平台有权受理并调处您与其他用户、会员因交易产生的争议,同时有权单方面独立判断其他用户、会员对您的投诉及(或)索偿是否成立,若校具邦平台判断索偿成立,则您应及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偿付,否则校具邦平台有权使用您交纳的保证金(如有)或扣减已购校具邦平台及其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中未履行部分的费用的相应金额或您在与校具邦平台关联的网商银行所有账户下的其他资金(或权益)等进行相应偿付。校具邦平台没有使用自用资金进行偿付的义务,但若进行了该等支付,您应及时赔偿校具邦平台的全部损失,否则校具邦平台有权通过前述方式抵减相应资金或权益,如仍无法弥补平台损失,则平台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因校具邦平台并非司法机构,您完全理解并承认,平台对证据的鉴别能力及对纠纷的处理能力有限,受理贸易争议完全是基于您之委托,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您的期望,亦不对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校具邦平台有权决定是否参与争议的调处。


锁定订单,只针对担保交易,可由买家或平台将订单锁定,若买家发起订单锁定后,该笔交易的货款也将被买家自动锁定,买卖双方协商的“自动打款”倒计时也将停止计时,平台的相关部门将介入调查,以确保资金安全。


解锁订单,买卖双方协商成功后,若订单继续履行,需买家向平台提交相应凭证后,平台对订单解锁,买卖双方协商的“自动打款”倒计时继续计时;若订单退款,需买卖双方向平台提交相应凭证后,平台对订单操作退款,同时订单自动关闭。平台的相关部门判责完成后,如果确认是买家的责任,平台将会强制解锁订单。


退款,适用于担保交易方式,平台的相关部门判责后,若是卖家的责任,平台将授权指令网商银行对该笔订单发起退款,资金将原路退回,订单关闭。


第十五条 用户或会员的配合


校具邦平台有权通过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您了解情况,并将所了解的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您有义务配合平台的工作,否则校具邦平台有权做出对您不利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 交易信息查询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查询自己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某笔交易资源的基本信息,查询与其相关的交易资金状况、订单状况和提货状况。


第十八条 会员在本网站刊登的资料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会员应对刊登在本平台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责。平台并无义务审查或筛选其内容,对于会员在本网站刊登的资料,平台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会员承认并同意平台不承担会员由于信赖本网站上登载的任何资料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损失或费用。因会员原因造成平台遭受损害、损失的,会员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对其通过交易平台确定的订单和根据订单签署的交易相关合同负有全面、诚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可申请平台介入,平台介入后会进行调查,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的视为违约:


1. 买方未按确定的订单和交易相关合同(如签署)约定,在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


2. 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接收货物(但因卖方违约导致的除外);


3. 卖方未能按约提供货物给买方;


4.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与卖方挂牌信息不符;


5. 卖方未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或开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平台会根据调查确定后的具体事实采取取消订单和关闭交易的措施,并通过商誉和评价机制约束违约、鼓励守约,买卖双方可就上述违约行为提交平台进行申诉,平台将依据《校具邦平台总则》和相关细则之规定予以处理。买卖双方也可就上述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线下签署补充条款自行解决,若双方自行解决,则与平台无关。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是平台禁止的行为:


1. 妨碍平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 诋毁平台声誉;


3. 扰乱市场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会员利益的;


4. 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信息的;


销售的产品违反买卖双方约定;


销售的产品存在以次充好或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等品质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约或违反平台有关规定的用户,平台可依据相关平台规则和/或行业惯例进行判定,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负面评价、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会员账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处理。

 

校具邦平台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