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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JY/T 0471-2015 初中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
引 言
美育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重要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学校美育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指出,当期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整体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基础教育阶段美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和校级差距,让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而“资源配置不达标”正是目前基础教育阶段美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影响“让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这一目标实现的障碍之一。学校艺术教育是实施美育的最主要途径和内容,教学器材的配备是学校开展艺术课堂教学与课外艺术活动的基本前提与保障,制订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正是对上述《意见》精神的具体贯彻落实,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美育工作的必然要求。
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的制订,立足我国学校美育发展的整体现状与水平,充分体现美育学科的自身规律与特点。本套《配备标准》以音乐、美术课程标准规定的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为依据,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开展艺术课堂教学必备的教室装备以及课外艺术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等物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基于地区和城乡学校美育发展的不平衡现状,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权利,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分为“基本”和“选配”两类标准。“基本”标准是所有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硬性的要求,以确保艺术课堂教学与课外艺术活动的正常开展;“选配”标准是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配备更多、更好的教学器材所规定的弹性要求,以逐步优化美育教学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美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依据本套《配备标准》配备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是新形势下我国学校美育快速发展的基本保证,各地各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满足美育发展基本需求,建立学校美育器材补充机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重点关注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美育教学条件的改善。”要依照本套《配备标准》,根据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务实可行的配备计划,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配备要求,并将配备情况作为本地学校美育年度报告和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内容予以公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进行美育专项督导检查时,要将教学器材配备情况列入督导内容。
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美术教学用器材的配备要求。
本标准作为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配备美术教学器材使用。特殊教育学校美术教学器材的配备可根据情况参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813—2000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T 13982—2011 反射和透射放映银幕
HJ 2506—201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JY/T 0363—2002 视频展示台
JY/T 0373—2004 教学用液晶投影机
JY/T 0456—2011 交互式电子白板
QB/T 1749—1993 画笔
QB/T 1750—2010 中国画颜料
QB/T 2293—1997 毛笔
QB/T 2586-2014 油画棒
QB/T 2860-2007 墨汁
QB/T 2915—2007 画架
SJ/T 11343—2006 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要求
3.1 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要求见表1。
3.2 小学美术教学器材的配备以设置专用美术教室为前提,并以专用美术教室为配备标准。标准建制的学校(4个平行班/年级,45人/班)应有两间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的专用美术教室(以平均每12个班级拥有一间专用美术教室为宜)。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班级学生数较多,则要相应增加专用教室数量和面积,以满足《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所规定的开课要求。非标准建制的小学及农村教学点应以本标准为参照,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设和装备专用美术教室及教学与活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设美术课和开展美术活动的基本需求。
3.3 小学美术教学器材的配备分为“基本”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
“基本”配备要求栏目规定了小学完成《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所要求的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常规器材设备、教学软件、材料和工具。所有开设美术课程的小学均应达到该栏目的配备要求。“基本”配备要求栏目中的通栏 “√”为功能相近或功能有交叉的器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配备方案。
有条件的学校在达到“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所选用教材、所开设的校本课程、任课教师专业特长、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开展等方面的需求,在“选配”栏目中选配相应的美术器材,以满足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
“选配”栏目中所列与“基本”栏目功能相近的器材,若学校已经配备,则“基本”栏目中相应的器材原则上不再要求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配备性能更好的器材。
3.4 表1中的配备“数量”是按一个专用教室、每班45人的标准计算。配备数量“1”、“2”为教师用配备数量;“1~2”、“2~4”、“6~8”、“4”为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进行配备;“9~25”、“8~10”为按学生分组活动用数量配备,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至少达到分组活动每组人数不多于6人。
3.5 消耗性材料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以保证美术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3.6 为适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的特点和水平,开展丰富多样的艺术教学与实践活动,促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本标准所列的“选配”美术教学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进行适当调整。
3.7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器材设备产品,均需取得通过资质认定的教学仪器设备或美术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应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图书、挂图、音像制品应为国家正式出版物。软件应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
3.8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